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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5-19  11 : 31 来源 : 芜湖税务

芜税稽公告〔2021〕9号

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下列公司实施文书送达,因该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5日被管理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不在注册地址经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5月19日

企业名称

芜湖市XXX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税务登记证号

91340XXXA2RYF9E37

公告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芜税稽罚〔2021〕5号

芜湖市XXX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XXXYF9E37):

我局根据其他案源,于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11月2日对你(单位)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有关涉税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立案检查,确认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查,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8份,主要品名为:酒*茅台酒、文具*文具、工艺品*琉璃玉笔筒、印刷品*资料费、电子元件*加速度传感器、纸制品*文具耗材等商品,价税合计160898.40元,其中金额156212.03元 ,税额4686.37元。上述发票无真实业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将上述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采信情况

你单位对告知的事实和拟处罚决定未进行陈述。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行为罚款1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镜湖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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