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留抵退税
留言时间:2021-05-1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司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制度性留抵退税时,打开制度性留抵退税申请表,界面提示已超出申请时限:2021年4月30日,请问我司是一般纳税人,按制度只需要在增值税申报期申请留抵退税即可,为什么还会出现时限限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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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本文附件同时废止。
《退(抵)税申请表》填表说明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附件规定。
系统操作问题您可联系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软件服务方核实,咨询电话:0551-96543/95113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