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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税务局:请问退回的个税手续费能否用于奖励财务办事人员?

标题 请问退回的个税手续费能否用于奖励财务办事人员?

内容 根据税法规定退回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可以奖励财务办税人员,请问是这样的吗?谢谢!

办件编号 JZXX20210501292 提交时间 2021-05-20 17:29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解答: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1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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