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索要押金发票
留言时间:2021-05-2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在合肥孟邻公寓租房到期后,之前交的押金被扣的所剩无几,我要求开发票知道具体扣费项目,他们说不能开发票。请问这属于偷税漏税吗?我该怎么举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销售额,除另有规定外,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需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3.纳税人如有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等行为的,可以通过网站留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提供相关信息进行涉税举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