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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国有企业,2017年收到政府拨款专项补偿水质检测设备106万元,我做资本公积-财政拨款,不作收入可行,是否要交税?

是否征税

留言时间:2021-05-2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国有企业,2017年收到政府拨款专项补偿水质检测设备106万元,我做资本公积-财政拨款,不作收入可行,是否要交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所得税方面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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