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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不予追缴!税务处理决定书

【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合税一稽告〔2021〕9号

发布时间 : 2021- 06- 16   09 : 33 来源 : 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合税一稽告〔2021〕9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以下名单所列公司实施税务稽查案件执行,因所列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一稽处〔2021〕181号

合肥市XXX服装水洗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XXX4253X6)

我局(所)于2019年11月25日至2021年5月10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5年6月,你单位取得广州乾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 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2130,发票号码03200100-03200102,金额合计285042.73元,税额合计48457.27元,价税合计333500.00元。当月,你单位将上述3份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增值税48457.27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应转出2015年6月进项税额48457.27元,并补缴2015年6月增值税48457.2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5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392.01元。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5年6月教育费附加1453.72元。

  (四)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5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969.15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税款,不予追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5月20日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0551-65690165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蒙城北路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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