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销售如何申报
留言时间:2021-06-1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司预付卡销售,按照文件规定开具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续顾客使用预付卡消费我司按照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并在增值税申报时填报在“未开具发票”对应栏次内,请问我司销售预付卡是开具税率为“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在当月增值税申报时应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征收增值税,无需在申报表中体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