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7-1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财政部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我公司中标该示范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规定,我公司取得收入是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70号文“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这条规定的意思取得专项资金支出后形成结余的(财政不要求上缴)部分是要作为应税收入,这部分应税收入,可以和公司其他成本费用汇算企业所得税吗?
假如公司2021年取的符合免税政策的专项资金1000万,当年专项资金支出800万,公司其他合法可抵扣的成本50万,公司202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000-800-50=150万,还是这个结余的100万直接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允许扣除公司费用?
2.请问公司取得的1000万专项资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1〕70号规定:“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条款规定,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财政性资金,需要计入企业的应税收入总额,且其对应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