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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标题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内容 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140号进一步明确(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契税及所得税文件中均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均认定属于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价款,也是交给政府部门的,且能取得财政票据,我们认为符合财税(2016)140号文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计算销项税额时应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土地款在销售额中扣减。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办件编号 JZXX20220101477 提交时间 2022-01-11 12:2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税收事业的关心,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财税(2016)140号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答复机构 货物和劳务税处 答复时间 2022-01-13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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