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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自然人转让股权给自然人自己出资成立的公司,不属于可以按合理低价申报转让股权的情形

公司内部股权转让

留言时间:2022-02-23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4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了A公司,后4个自然人和A公司共同持股B公司,现为了配合成立集团公司,建立现代化的股权治理结构,拟将4个自然人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A公司,转让后由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由于此次转让对于本公司内来说,实际就是自己转让给自己,在纳税申报时是否可以按合理低价转让申报?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A公司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但根据民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自然人承担权利义务不同,自然人转让B公司股权给自然人自己出资成立的A公司,不属于可以按合理低价申报转让股权的情形,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申报股权转让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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