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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税务局:办税人员收到手续费返还是否属于免征个税收入?办税人员收到是否需要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标题 个税手续费返还

内容 我司依法取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款项现已到公司对公账户。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现拟将此款项发放于办税人员,请问发放此类款项,办税人员收到是否需要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税人员收到手续费返还是否属于免征个税收入?个税免税参考: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办件编号 JZXX20220701727 提交时间 2022-07-27 11:36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相关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发放给办税人员的款项,个人不需要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复机构 合肥所得税科 答复时间 2022-08-01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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