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进项发票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要求,那么根据投入产出法计算的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受影响?
内容 我公司是购进秸秆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的一般纳税人,根据2016年10号公告,需要根据“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我公司取得秸秆的发票中包括商贩(不是农业生产者)在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该发票是否影响我公司按照核定扣除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办件编号 JZXX20220801734 提交时间 2022-08-02 18:06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试点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仍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果不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的,导致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退出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如果你公司按规定取得了相关的购进发票,不会影响计算抵扣的进项。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答复时间 2022-08-05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