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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关注!投资者出资涉及的利息的扣除

09-29 我要评论

2009 312

留言时间:2020-02-27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看了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国税发2009年312号文(回复大连税务局),里面提到“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想问的问题是,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是2025年,那今年借款利息可以全额据实扣除?还是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需要用312文的公式去计算?

这个文的意思是说2025年未缴足以前的利息都要用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还是说2025年以前虽然也没缴足但是还可以据实扣除,只是2025以后才需要计算不得扣除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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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7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其中所规定的期限仅仅是一个最低的期限,而且,对于每一个投资者而言,更多的时候是在公司章程或者在相关的合同中约定出资期限的。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正常的理解,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中所称的“规定的期限”应当是公司章程或者投资者约定的出资时间,如果公司章程未约定出资时间,并且投资者也未在相关的合同中约定出资时间,那么则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即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必须缴足出资额。

因此,如果一个出资者既未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也未违反出资合同的规定,向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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