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使用时限
留言时间:2022-10-16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辽宁省大连市邮电通信业专用发票”是什么时间停止使用的?停止使用时,是否有要求纳税人交回并作废剩余发票?或者是否有其他管控措施?
请务必线上回复,非常感谢!
附件
微信图片_20221016173040.jpg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0-18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衔接事项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二、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启用时间
“营改增”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属于“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应税服务,不再开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应开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印有单位名称、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冠名发票按第四条规定执行)。上述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
三、关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停售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停止发售“营改增”业务范围内的各类发票。
四、关于冠名发票的过渡期安排
“营改增”前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领取冠名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截止2013年12月31日的发票结存详细情况(发票种类、截止有效时间、发票数量、发票起号、发票止号等)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结存发票可延用至有效期止或2014年3月31日止。“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冠名发票,应于有效期结束后或2014年3月31日前,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