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新购进的不超过500万元的车辆,在进行资产的税务处理时是否比照财税〔2018〕54号文件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9-12-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新购进的不超过500万元的车辆,在进行资产的税务处理时是否比照财税〔2018〕54号文件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个人独资企业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能参照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是指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包括税收优惠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