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学堂直播课堂热点问答(一)
文章来源:大连市税务局市局学堂 发布时间:2022-06-21
1.留抵退税在电子税务局哪里办理?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中“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 —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中办理。
2.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收到退税款月份的城建税及附加怎么处理,会不会因为收到留抵退税款调减了留抵税额而多交城建及附加税费?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3.适用增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为什么可退税额不等于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文件规定:“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4.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应该在什么时间点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具体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文件规定:“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
十七、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5.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多长时间能办理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文件规定:“七、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八、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
十七、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6.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有什么区别?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规定:“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热点问题
1.哪些人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2.现在补报2019年综合所得汇算,需要补税,是否征收滞纳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在年度汇算期后缴纳税款的,会产生滞纳金。
3.如果所属纳税年度内,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时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处理?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4.个人所得税APP密码忘记如何找回?
答:第一种方法:通过已绑定手机号码找回。可点击登录页面【找回密码】功能,操作步骤:(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找回密码】;(2)录入证件信息进行身份验证,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下一步】;(3)选择【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码验证】方式;(4)获取短信验证码并录入,点击【下一步】;(5)录入新密码以及确认密码,点击【保存】。
第二种方法:通过本人银行卡找回(在银行预留手机号码本人可以接收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可点击登录页面【找回密码】功能,操作步骤:(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找回密码】;(2)录入证件信息进行身份验证,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下一步】;(3)选择【通过本人银行卡进行验证】方式;(4)录入银行卡号和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点击【下一步】;(5)录入银行预留的手机短信验证码,点击【下一步】;(6)录入新密码以及确认密码,点击【保存】。
第三种方法:若无法通过上述方法找回密码,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本地办税服务厅进行密码重置。
5.申请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退税,可以绑定非本人的银行卡吗?
答: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您需要使用本人银行卡账户办理退税。另外,符合条件的银行卡才能够接收退税卡。
符合条件的银行卡须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卡需为纳税人本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户; (2)为了避免退税不成功,建议您填报I类账户,具体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直接向开户银行查询或咨询; (3)银行卡状态正常。如果您的银行卡账户处于注销、挂失、未激活、收支有限额、冻结等状态,均可能影响您收到退税。 不符合条件的银行卡无法绑定。
如为外籍人员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绑定不了银行卡的情况,建议去大厅办理退税的银行账户信息录入。
6.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申请退税后,税务机关尚未审核,想知道什么情况可能会导致退税审核失败?
答:通常情况下,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1)您的身份信息不正确;
(2)您提交的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或者无效,导致税款无法退还;
(3)您的申报数据存在错误或者疑点;
(4)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有需要向您进一步核实了解的情况,但您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正确,无法与您联系;
(5)税务机关向您核实有关年度汇算申报信息,您尚未确认或说明。
三、进出口新政策热点问题
1.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后,是否可以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一条“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规定: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出口企业应如何进行单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3.生产企业前期已形成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未能抵减完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三条“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办理代理出口业务退(免)税申报取消了哪些报送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四条“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规定:
(一)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二)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三)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5.哪些出口退(免)税证明和事项可直接网上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规定:
(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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