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看懂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大连税务 2022-04-21 17:36
政策内容
1.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划重点!
适用主体
企业类型
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行业范围
1. 制造业
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适用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留抵范围
存量留抵税额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增量留抵税额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退税申请时间
企业 类型 |
增量留抵税额申请起始时间 |
存量留抵税额申请 起始时间 |
---|---|---|
微型 企业 |
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 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小型 企业 |
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 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中型-制造业等六行业 | 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 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大型-制造业等六行业 | 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 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留抵退税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
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注: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公告规定的其他事项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长兴岛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