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31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组通字〔2017〕38号 的规定,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二、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我公司2018年度按2017年工资总额1000万元的1%计提党组织工作经费10万元,实际使用2万元(符合规定使用范围),2018年度工资总额1200万元,当年纳税调增了8万元。2019年度按2018年工资总额1200万的1%计提了党组织工作经费12万,2019年工资总额1500万,2019年度实际使用16万(符合规定使用范围)。请问:1.2018年度的纳税调整是否正确(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2.2019可扣除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是多少?有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金额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2018年调增8万元;
2.2019年可以扣除15万;
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此费用不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