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发票换结算款发票
留言时间:2020-04-13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发票换结算款发票,业主手里的预收款增值税普票、营业税发票是否需要收回?收回是否冲正?丢失是否登记?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销售不动产预收款发票不需要收回。如发票丢失应按发票丢失流程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可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是否需要提供此表)。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