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留言时间:2020-04-23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某企业财务人员,我看到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上面所说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些不理解,并处罚款是否是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的同时一并进行处罚的意思?有没有虽然定的是偷税,但是,只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而不处罚,或者虽然没定为偷税,但是,在处理时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的同时进行处罚的情况或规定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根据偷税行为情节的轻重不同,要相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依法追究偷税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对纳税人偷税的,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以纠正偷税人的违法行为,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同时应当由税务机关对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对于没有定为偷税的纳税人,如果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