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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开票这种模式,我们认可!

09-29 我要评论

大连市税务局:造价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提供服务发票问题

日期:2019-08-29

来源:大连市税务局

问:我公司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经济纠纷鉴定,在外省成立分公司。用总公司和甲方签合同,授权分公司在当地提供现场服务,甲方把服务费直接支付给分公司,由分公司直接给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即签合同主体是总公司,由分公司提供服务收款并开具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总公司注册在辽宁省,但分公司会在其他3个外省)

答:因总公司和分公司为同一法人,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因此上述的行为是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执行

同时,如果你公司属于建筑公司,可参照以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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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总分机构在企业所得税上是视同一个法人主体,但增值税上,应视同两个纳税主体,上述回复欠严谨。

同时建筑业授权模式提及必须是集团,目前不知各地实践中如何掌握这个限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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