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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企业罚没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09-29 罚款 我要评论

大连市税务局:企业罚没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日期:2019.8.5

来源:大连市税务局

       问:1.隔壁公司由于水管爆裂,把我单位的办公设备弄坏了,我单位要求对方给与我们5000元的经济赔偿,请问,这笔收入我们单位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税率是多少?可否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如果我单位把别的单位的设备损坏了,给对方的赔偿款计入营业外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所要保存的相关资料都有什么?

       答: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请按照相应的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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