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9-28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1、我公司董事、股东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业务谈判、签订合同由他们办理,他们出差的机票、火车票是否可以做进项税扣除?
2、公司与业务人员签订市场服务协议,由我公司承担差旅费用,请问,他们发生的机票、火车票是否可以做进项税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29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综上所述,只有符合上述规定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