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使用权零元直系亲属转让不受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留言时间:2021-10-12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我是辽宁大连的,想为公有房使用权转让办理增值税,转让双方是直系亲属,因为以零元价格转让,当地税务机关不受理,请问有何法律依据?另外,为什么要留存转让协议的原件,而不是复印件呢?他们咋不把房本、户口本一并给收走了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14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情况后,立即与纳税人电话沟通。经过沟通后,针对咨询人具体情形进行一对一解答。公有房使用权转让协议金额若为零,系统上无法通过,不能为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告知纳税人需自行确定转让协议金额并为其真实性负责;另向纳税人解释并不收取协议原件,只是查验后留存转让协议的复印件。纳税人相关疑问已得到解答,纳税人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