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配建契税
留言时间:2021-10-14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限地价、竟配建租赁房或人才房拿地模式下,根据土地合同要求建造的租赁房、人才房等,建成后需无偿移交政府,请问:
1、按土地合同要求进行的实物配建是否应缴纳契税?
2、如果需要缴纳契税,应在拿地时点还是移交时点缴纳,计税依据是建造成本价还是移交时点的市场价格?
3、2021年9月1日前的实物配建是否可以不缴纳契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19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土地合同要求进行的实物配建应缴纳契税。
(2)按照合同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建造成本,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手续前缴纳契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2021年9月1日前的实物配建属于征税范围,应缴纳契税。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