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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12366第六期互动学习课堂热点问题

12366第六期互动学习课堂热点问题

文章来源:大连市税务局市局学堂

发布时间:2021-11-05

大连税务12366第六期互动学习课堂直播内容丰富、讲解精彩,为您带来10月征期热点税费资讯的同时解读了最新税收政策。下面小编带您回顾9道热点问答,快来重温一下吧。

1、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最近关注到新出台了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请问该项政策中“向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上述规定中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公司员工丢失了一张铁路车票,在这种情况下,用什么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应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依据。如果丢失票据,你需要从开票方取得补办票据,作为抵扣依据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企业是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增值税就地缴纳,没有法人只有负责人,企业是否可以进行信用等级评级?如果分公司无法进行信用等级的评级,那么是否可以用总公司的信用等级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二、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可以用总公司的信用等级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4、网站或者电子税务局(升级版)怎么样能查询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

答:目前大连市税务局网站只公布了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名单,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公众查询-纳税信用A级企业查询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升级版)-公众服务-公众查询--信用级别A级纳税人查询。

     纳税信用等级为非A级的企业,需要查询本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情况的,可以进入电子税务局(升级版),点击“我要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5、我如何区分应该是进入【误收多缴退抵税】还是【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功能模块申请退税呢?

纳税人可以在“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路径下点击【误收多缴退抵税】功能,系统会弹出一个“提示框”,请仔细阅读提示框中内容,如果提示框显示“纳税人存在未确认的误收多缴,金额为**元”,需要通过【误收多缴退抵税】功能提交退税申请; 如果提示框显示“未确认的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金额为**元,请核实”,则通过【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功能提交退税申请。

6、我企业上个月请专家过来讲课,机票是我们企业付的,取得电子普通发票能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

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公司给车辆买的交强险还需要交印花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应按上述规定缴纳印花税。

8、大连市的企业给员工缴纳的社保费收据在哪打印?

   答:我要办税-证明开具-社保费收据打印(市社保)。

9、纳税人在补缴两税时,是否需要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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