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抵扣
回复日期:2019-12-10
来源:大连市税务局
问:请问我在2019年一月份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填了住房贷款利息抵扣,由于想换房子,我在2019年12月3日在个税APP上已经把这个住房贷款利息抵扣信息(2019年度)废除了。由于单位在进行代缴个税时把这部分给抵扣掉了,明年3月份汇缴时我想主动把少交的这部分税补上。这样的话我相当于没有享受过个税住房贷款利息抵扣。我明年换了房子之后,按照银行的政策可以享受首套房贷利率。请问我是否可以再申请新房子的贷款利息抵扣?
答: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若您在2019年纳税年度中已享受过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则以后不可重复享受。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