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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第六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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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第六十八期)

发布时间:2019-10-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1.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需符合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答:由于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资质要求进行了调整,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五条对代开发票的条件也相应调整,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需要在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3.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答: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其围填海的开工日期可能早于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享受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是否需要提交其他声明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5.纳税人转让限售股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确定买入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条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规定:“(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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