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局2021年第17号公告第五款理解
留言时间:2022-04-01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据破产法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自己开发的房产抵债,现债权人在办理房产过户过程中申请免征契税,是否符合财政部税务局2021年第17号公告第五项企业破产免征契税的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4-07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五条: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如需具体判断,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