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加工销售企业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07
咨询对象 甘肃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屠宰加工销售企业,从农户收购羊进行简单屠宰(主要是分割、冷冻)后进行销售,根据财税2012年75号文件,鲜活肉产品免税政策,是否享受增值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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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9
答复内容 甘肃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