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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取得铁路运单(货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标题 取得铁路运单(货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内容 取得铁路运单(货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可以抵扣进项税抵扣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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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JZ20200600179 提交时间 2020-06-01 10:08:1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现将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中不包括取得铁路运单(货票),不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1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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