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品代扣代缴个税的计算方法
留言时间:2020-05-11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9 74号)文件第三点:企业在业务宣传中对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礼品收入按照(财税2011 50号)文件第三点确认,2011年文件中说的是外购商品按实际购置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种情况: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假设取得一张外购宣传品专票,不含税金额为100,税额为3,则个税计算方式为:
1. 103*0.2=20.6;
2.100*0.2=20;
3.103/1.13*0.2=18.23
第二种情况:假设取得一张外购宣传品普票,不含税金额为100,税额为3,个税计算方式为:1. 103*0.2=20.6;
2. 100*0.2=20;
3. 103/1.13*0.2=18.23
请问上述两种情况,取得专票、普票时,个税是3种计算方式中哪一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1
答复内容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无论您的业务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只会影响增值税的核算,不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实际购置价格应当不包含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