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24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9年3月和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19年5月交付给企业,土地面积1.8万平方米. 企业按照1.8万平方米税源登记并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在20年3月办理该土地证的时,面积减少了1千平方米.到20年4月申报土地使用税时,减少的1千平方米是从19年5月开始计算减少还是20年3月开始计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5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具体业务的判断,建议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