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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对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明细问题的解读

对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明细问题的解读

留言时间:2020-05-22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7年45号文件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现在在具体的工作中有这样一种情况,我公司采购海飞丝去屑洗发水一瓶、海飞丝防掉发洗发水一瓶,但供货商只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海飞丝洗发水2瓶,这样的发票可以接受吗?

  还是需要对方开具海飞丝去屑洗发水一瓶、海飞丝防掉发洗发水一瓶这样的增值税发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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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5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请您按照您发生的实际业务进行发票的开具,如您有疑问,建议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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