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下
留言时间:2020-08-15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向商家开电子发票需要向商家提供买家的公司抬头和税号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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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7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和您的身份具体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