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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税务局:关于支持贵阳市城投环境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做强做大,进一步提升危废及医废处置能力,助力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和国有经济发展的提案!关于贵阳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52001号委员提案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贵阳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52001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0年08月05日


韩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贵阳市城投环境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做强做大,进一步提升危废及医废处置能力,助力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和国有经济发展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建议“研究制定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环境公司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予以适当倾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等规定,税务部门是税收政策的执行机关,我局没有制定环保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

环保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8修正)第三章税收减免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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