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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我公司代扣代缴收到的手续费返还收入,用于奖励我公司办税人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代扣代缴收到的手续费返还收入,用于奖励我公司办税人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11-12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我公司代扣代缴收到的手续费返还收入,用于奖励我公司办税人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3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四、手续费管理  (三)支付管理。

   ......

  4.“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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