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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中国石化开具的预付款发票不给予开具有税率的成品油发票是否合理?

小规模纳税人,中国石化开具的预付款发票不给予开具有税率的成品油发票是否合理?

留言时间:2019-05-15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因公司业务需要办理了中国石化的加油卡,充值后中国石化给我公司开具了零税率预付款发票,得知此情况后要求中国石化开具有税率的成品油发票,对方不给予开具,说这是税务局给他们系统设置的,他们也没有办法修改,只能开出预付款发票,请问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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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22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规定:“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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