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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09-30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我要评论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留言时间:2019-04-26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贵州省税务局的领导,您们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有这样的情况:发票发方有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3项,但有些发票这3项为同一人,或者只有管理员,或者都是空白,这样的发票可以抵扣吗?是否可以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10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如您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项目开具不齐全,建议联系开票方换开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国税机关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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