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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转租房屋适用税率的问题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转租房屋适用税率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06-06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房屋租赁适用税率的问题。

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租了一层办公楼,之后将部分闲置的办公室转租给其他公司。请问转租给其他公司开具租赁发票的税率是多少呢?

目前税务局税费种认定是“增值税-不动产经营租赁(11%、10%、9%、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二条“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我们属于转租行为,是适用出租不动产简易征收5%呢,还是经营租赁服务3%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11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因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没有对二次转租作出明确的规定,建议您持该业务资料具体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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