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经营的酒店行业。关于混合消费和兼营消费疑问。
留言时间:2019-08-22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酒店住房(包括房间内消费计价的食品饮料)是否属于混合销售,统一按6%计税。
酒店餐饮服务。(包括客人在店内消费的香烟、饮料酒水)是否属于堂食消费,统一按6%计税。请回答时附上相对应的文件号。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8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请根据您的生产经营情况具体判断,如无法判断,建议请主管税务机关实际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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