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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劳务费税收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劳务费税收政策

留言时间:2019-10-08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开阳县稀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2019年6月4日,我社出除自种农产品外,还开展了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朮劳务服务,产生的技朮劳务费用收入能否享受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当地税务机关要增收3%增值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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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0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没有文件规定“农业生产提供技朮劳务服务,产生的技朮劳务费用收入”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您的单位性质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根据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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