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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使用于贸易公司吗?

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使用于贸易公司吗?

留言时间:2019-12-13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贸易公司进行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贸易,是否可以依照3%征收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4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如果您的货物是自产的,可以适用一下文件规定: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另外,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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