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如何理解?
留言时间:2019-12-10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不计容停车场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其成本是否按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分摊到其他可售开发产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4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请您根据您的实际业务按照文件规定的成本分配方法进行分配。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