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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企业出租不动产,一次性取得20年的租金收入,能否能摊到每个月内作收入?

企业出租不动产,一次性取得20年的租金收入,能否能摊到每个月内作收入?

留言时间:2020-03-09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企业对外出租房屋,租赁期跨年,按照合同约定,租金在租赁当年提前一次性支付,应当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从智能上咨询上的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和你们人工回答的不一样,是怎么回事啊?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3

答复内容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在我们网站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经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交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上述问题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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