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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劳务报酬所得,超额累进税率问题

关于劳务报酬所得,超额累进税率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02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所得额为21500元时,预扣预缴税额=21500*0.8*0.3-2000=3160元。

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所得额为20000元时,预扣预缴税额=20000*0.8*0.2=3200元。

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提出疑问,劳务报酬所得额20000元时居然比215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还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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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4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您在个税汇算清缴再结清税款,对退少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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