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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公司代收代付款项支付给个人是否涉及代扣代缴个税义务

公司代收代付款项支付给个人是否涉及代扣代缴个税义务

留言时间:2020-03-17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我公司提供平台,个人用户(例如:卖方A)与个人用户(例如:买方B)间通过该平台进行手机号码(靓号)买卖业务,买方B支付给卖方A的款项必须通过我公司账户结算,买方B先将款项打入我公司账户,我公司扣除约定的平台服务费后,才能将剩余款项转付给卖方A。   (例如:A卖100元,平台服务费20元,剩余款项80元。)

问题1:该剩余款项80元对于卖方A,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问题2:接上问,如卖方A需要缴纳个税,那么在我公司向卖方A转付剩余款项80元时,我公司是否存在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如果存在该义务,该转付款项应按个税的什么所得项目计算个税?并应按什么方式(按月、按次)缴纳个税?

问题3:接上问,如我公司在转付时存在代扣代缴义务,但未履行该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面临什么处罚。


接贵局20.3.16日回复,并未就我的问题进行解答;我咨询的是业务开展过程中,卖方A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如卖方A涉及个税,那我公司作为平台方,代收买方B款项后代付给卖方A的过程中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事?贵局回复我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无法解决我公司面临的涉税困惑,

故再次就同一问题发问。


贵局回复如下:

您在我们网站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经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交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您咨询的问题涉及三方涉及业务的核实,需要具体判断涉税的行为,明确涉税的主体、应税的项目,理论上是一个分开结算的行为。平台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请先判断。如果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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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0

答复内容

高新区管理员已与咨询人联系,就该问题进行了解答。首先平台企业要理清与平台交易双方的关系,确定其是否属于扣缴义务人,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扣缴义务。咨询人表示满意。

处理人: 张焱        联系电话:84700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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