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
留言时间:2020-04-09
纳税人所属地
贵州
问题内容
请问:1、企业自己能给自己开发票吗?也就是收款方和被收款方一样可以吗?
2、我单位从事农产品种植、加工。在报税时按加工销售缴纳了增值税,那我单位自产的农产品属免税项目,该部分自产农品的价格如何进行确定,该怎么报免税或是进行进项税冲抵。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3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您公司销售自产加工后的农产品是否免税,关键看加工后产品是否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如果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则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