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 2020年05月27日
六盘水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9152XXX12148)
我局拟于2020年6月30日前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六盘水税一稽罚告〔2020〕2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公司,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公告送达。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你公司2003年3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在账上未列销售车位收入3,379,600.00元,少缴营业税168,98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828.60元、印花税3,379.60、房产税405,552.00元、企业所得税211,2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少列收入不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拟对你公司少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00,482.60元。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上述内容及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