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 2020年06月28日
2020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起对以下1户企业的涉税文书进行公告送达,企业名单如下:
贵州XXX商贸有限公司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黔西南税稽不罚〔2020〕1号)。
我局根据上述企业的注册登记时提供的生产经营地址及电话号码均无法联系到该户企业及企业负责人通过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该户企业公告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该企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兴义市云南路26号701室
联系人: 谢华(税务检查证号:黔税稽5223190020)
陈荣鑫(税务检查证号:黔税稽5223190022),窦强(税务检查证号:黔税稽5223190021)
联系电话:(0859-3232305)。
附件:贵州捷顺荣商贸有限公司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黔西南税稽不罚〔20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西南税稽不罚〔2020〕1号
贵州XXX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3月13日起,对你公司2018年3月2日至 2018年10月31日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核实你公司2018年4月11日向贵州省毕节市XXX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994,359.92 元,税额169,041.18元,价税合计1,163,401.10元。你公司已于2018年4月26日作废上述发票。
二、处理决定
你公司2018年4月11日向贵州省毕节市XXX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但你公司2018年4月26日及时作废上述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6月28日